为推进信用信息核查全面覆盖,《通知》中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应全面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投企业参照执行。
在信用信息核查的渠道流程上作出进一步规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信用中国”网站或通过政务外网访问“全国(湖北黄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点核查被列入“守信激励对象(红名单)”“失信惩戒对象(黑名单)”情况;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查询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通知》还明确指出第三方信用产品的应用方向。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此外,在对信用信息应用的推进机制上,还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工作制度,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纳入公共事务管理及市场监管工作流程,分部门制定梳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台账记录,及时记载信用信息查询的使用环节、查询对象、查询结果及应用措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对信用信息核查工作的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力度,大力营造“重信、守信、用信”的社会氛围。